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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学院(研究院、所)公用房有偿使用实施办法》和《暨南大学学院公用房有偿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规范管理我校学院(研究院、所)(以下统称“学院”)公用房资源,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暨南大学关于在全校范围内全面推进超标办公用房整改工作的通知》(暨通[2016]2)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按照“分类定额管理,阶梯式计费”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院公用房是指学院使用的所有房屋资源,包括党政办公用房、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用房、辅助用房、科研用房、教学实验用房和院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用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院公用房面积是指所使用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之和,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各楼栋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传达室等面积不计入学院的公用房面积中。

第四条  公用房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学院公用房定额面积的审定、督查相关制度的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应数据的界定和汇总;各学院成立相应的资源有偿使用实施小组,负责制订学院内部公用房的配置、核准、调配、收费标准和缴费等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定额面积核定

第五条  学院公用房定额面积S包括学院党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1、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用房定额面积S2、辅助用房定额面积S3、科研用房定额面积S4、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S5和院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用房定额面积S6。本办法仅适用于学院公用房分类定额面积的核定,不作为学院进行公用房配置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党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1,按正处级18m2/人,副处级12m2/人,科级及其他人员9m2/人核定。

第七条  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含博士后)工作用房定额面积S2,按院士50m2/人,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千人计划”人员等30m2/人,正高职称15m2/人,副高职称12m2/人,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9m2/人核定。

第八条  辅助用房包括学院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和储藏室等。各学院辅助用房定额面积S3,综合考虑各类别人员数和全日制学生数之和。各类别人员包括管理、教学、科研、实验、教辅、工程技术系列人员以及外聘人员等,全日制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1  辅助用房核定标准

学院人数规模T

T500

500T1000

1000T2000

2000T3000

3000T

核定面积

m2/学院)

125

200

270

300

320

第九条  科研用房是指学院教师用于从事科研工作的用房。各学院科研用房定额面积S4,考虑理工科与文科的学科差异,按照教师数和教师培养全日制研究生数,理工医类各学院科研用房核定标准为教师20m2/人、教师培养全日制研究生6m2/人,文经管类各学院科研用房核定标准为教师培养全日制研究生2m2/人。

第十条  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S5,经总务后勤管理处、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认定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确定其相应的用房面积:(一)承担列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实验任务;(二)实验室有专人管理,设备完好率90%以上;(三)提供本科教学实验报告。开设本科实验课程的科研实验室,须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根据本科教学实验课程安排表的实验学时数,核定该实验室教学实验面积所占比例。

第十一条  院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用房定额面积S6,经总务后勤管理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认定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确定其相应的用房面积:(一)对外开放时间不少于总使用时间的1/3;(二)年使用机时1400小时以上;(三)实验室有专人管理,设备完好率90%以上;(四)开放使用记录真实、完备。

第三章  费用核定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办公用房、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含博士后)工作用房和辅助用房等使用面积,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超标。

第十三条  科研用房收费标准:

(一)实际使用面积在定额面积以内的部分,以每月10/ m2计;

(二)实际使用面积超出定额面积20%以内(含20%)的部分,以每月20/m2计;

(三)实际使用面积超出定额面积20%并且不足50%(含50%)的部分,以每月30/m2计。

(四)实际使用面积超出定额面积50%以上的部分,以每月45/m2计。

第十四条  教学实验用房和院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用房,经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后,减免其相应的费用。

第十五条  据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奖励面积,减免学院相应的实际科研用房费用,奖励面积原则上不重复计算。已享受院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减免面积的学院不再享受奖励面积。

2  奖励面积标准

实验室类别

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中心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协同创新中心或育人中心

文科基地

国家级奖励面积

m2

300

300

120

120

120

教育部级奖励面积

m2

200

200

-

-

100

第十六条  学校内无编制单位原则上不安排用房,经学校批准已经安排的,按每月45/ m2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已办完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含返聘人员),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其所用公用房交还学院。逾期未交的,按每月45/ m2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学校返还已缴费用的20%予相应学院。各学院可用于学院实验室的改建、扩建、修缮,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用房缺额团队或个人租用科研用房的补贴等。

第十九条  学院公用房定额面积每年核算一次,核算用的数据以上一年度12月底数据为准。学校每年7月前完成各学院本年度定额面积的核算工作,9月按实际使用面积发放缴费通知单,10月完成缴费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在制定本单位的有偿使用实施细则时,必须确保教学实验室用房安排。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用房单位改变公用房使用性质。违规利用公用房进行出租、出借等赢利活动的,一经发现,除上缴收入外,将处以十倍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暨南大学学院公用房有偿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我校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以下统称学院)公用房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以及暨南大学学院公用房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公用房按照“分类定额管理,阶梯式计费”的指导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暨南大学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学院公用房的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审定学院公用房有偿使用方案、公用房定额面积、有偿使用收费范围及标准,督查相关制度的落实;学校总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等公用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公用房的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制定学院公用房有偿使用实施办法,制定学院公用房有偿收费范围和标准,汇总学院公用房有偿收费数据;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公用房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财务部门负责学院公用房有偿使用的收费、入账核算及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用房使用费以每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计费周期,即自11 日起至12 31 日止。学校公用房管理部门每年核定一次学院公用房定额面积。

第四条学校公用房有偿使用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按照学院公用房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校公用房管理部门每年核定各学院应上交学校的公用房有偿使用费,通知各学院及时缴纳费用,提交《  年度各学院公用房有偿使用费汇总表》(附件一)给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每年一次性向学院收取,据实进行入账核算及账务处理。

第六条学院须填报《  年度  学院公用房有偿使用费明细表》(附件二),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送公用房管理部门核定并汇总,再报送财务部门。

第七条学院科研用房、校内科研单位用房有偿使用费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一)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中允许开支间接费用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领专项、基地和人才专项等)。

(二)批复预算中允许开支科研用房有偿使用费的其他纵向科研项目(广东省和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等)。

(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四)学校科研项目及学校配套科研项目经费。

第八条纵向科研项目编制预算时,应在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将科研用房有偿使用费纳入项目支出预算范围内。

第九条财务部门设置各学院公用房有偿使用费卡和学校公用房有偿使用费总卡。收取的公用房有偿使用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学校返还已交使用费的20%给学院作为业务费,按照学校业务费使用相关规定使用,也可用于学院实验室建设、维修、改造及运行维护费用、学院开展科研业务活动方面的支出等,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方面支出(引进人才支出除外)。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年度各学院公用房有偿使用费汇总表

      二、  年度  学院公用房有偿使用费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