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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第4次实验室废液和废旧药品转移处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3
 

校内各单位:

2016年第4次实验室废液和废旧药品转移处置工作定于926日上午进行。为使废物转移处置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验室废液和废旧药品必须按上报送审的清单内容上送,没有上报清单的单位,请不要上送。

2、浓硫酸、发烟硝酸、铬酸之类强氧化性物质,分拣出来独立包装,避免与还原性物质或有机物质反应。

3、废液和废旧药品包装箱必须贴上标明成份等内容的标签,根据废液回收公司要求,标签一律采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印制的棕色不干胶标签,否则拒收;装箱要牢固,做好用封箱胶带进一步加固。请不要使用外观有破损、底部不牢固的包装箱。

4、严禁将一般废试剂(液)中混入高毒废试剂(液)存放同一包装箱内的。

5、严禁在废试剂(液)中混入下列物品的:放射性、爆炸性、传染性、多氯联苯、二恶英类物质。

6、废试剂(液)存放时应该瓶口向上,液体、固体分开收集。如重金属试剂、氧化剂、还原剂、酸、碱、溶剂分类收集,并标识清楚,注明含量;

7、漂白粉和无机氧化剂的亚硝酸盐、亚氯酸盐、次亚氯酸盐不得与其他氧化剂混合存放。

8、硝酸盐不得与硫酸、氯磺酸、发烟硫酸混合存放,无机氧化剂与硝酸、发烟硫酸、氯磺酸均不得混合存放。

9、氧化剂不得与松软的粉状可燃物混合存放。

10、遇水燃烧物不得与含水的液体物质混合存放。

11、无机剧毒物及有机剧毒物中的氰化物不得与酸性腐蚀物质混合存放。

12、氨基树脂与氟、氯、溴、碘及酸类不能混合存放。

13、严格将废旧试剂、实验废液、试剂空瓶分开包装。废液禁止存放在玻璃试剂瓶中。

14没有按上述要求操作的,概不接收。

15、回收时间及地点:

926日安排两辆车来于09:1010:30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仓库收集,因药学院废液于本月上旬已回收,请其他各单位按时把废液送到仓库,并注意运送安全。

16、各单位可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仓库领取废液回收桶(25L),以作日常收集废液及下次上送转移之用,领取时需登记。

没有在上述时间和要求内送达的单位,请自行做好废液和废旧药品的安全处理工作。

如有不明之处,可电话咨询。联系人:黄小勇;联系电话:85220467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6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