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

暨南大学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05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用于科研的核素制剂药物。

第三条  凡在本校范围内的科研实验室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使用、检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放射性药品购置、领用严格按照暨南大学危险品领用程序执行。

第五条  实验室购进放射性药品以后须在储存的地址及容器上粘贴相关辐射标记作为警示。

第六条  实验室需要使用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做实验的,须先购置具有防辐射功能的收储罐以专门收储实验完成后的废液废渣和实验用的工具,以确保环境安全。

第七条  在使用放射性药品进行实验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确保不泄露,保证自身安全及周围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八条  实验过程中严禁把放射性废物(包括废液废渣)直接排入排污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