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暨南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预算及支出管理,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关于印发<暨南大学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暨财〔2008〕1号)、《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暨通〔2007〕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全校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不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重点实验室)、学校公共测试平台等方面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统筹学校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设备存量资源占用及增量配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预算编制
第三条 项目申报范围:学校承担教学或科研任务实验室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具备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实施计划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申报单位的充分研究和论证。
(二)申报单位各学年按时如实填报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
(三)教学类实验室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及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方向,申报单位实验教学工作量饱满,实验教学体系基本完整,实验教学效果良好。
(四)科研类实验室申报项目须符合学科实验室建设方向,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科研水平和研究基础,已具备开展科研实验的软硬件条件,包括场地条件和人员条件。
(五)公共平台类实验室申报项目须符合学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向,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公共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设施条件,具备较好的公共服务业绩,仪器使用率及共享程度较高。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每年3月中旬启动下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条件撰写项目申报文本,提出申报计划并进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二)3月中旬到4月中旬由各学院自行组织论证,推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并排序。
(三)每年4月20日是受理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的截止时间。各学院汇总项目申报材料,连同学院项目排序表一起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一上”)
(四)4月下旬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申报项目(包括建设条件、项目详细技术指标、参数、配置数量等)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后,将专家组意见下达至各申报单位。(简称“一下”)
(五)5月上旬到中旬各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调整和修改申报材料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二上”)
(六)5月下旬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第二次专家论证,择优排序。5月31日前将项目申报书统一交财务处。
第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暨南大学及各单位的发展规划,本着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确保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精确预算、综合考虑、依次建设。
第七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二)申报书须标明已经具备的场地条件和人员条件;包含详细的设备购置清单(包括数量和参数)或环境改造方案;项目建设目标要符合项目建设单位实验室的建设需要,具备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项目评审原则:
(一)符合学校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原则;
(二)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以及本单位任期目标急需建设原则;
(三)符合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原则;
(四)国家级、省级、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及学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优先原则;
(五)“211”工程支持项目不重复建设原则;
(六)新增项目与延续项目、已申报未批准项目相结合原则。
第九条 项目评审从必要性评审和可行性评审两方面出发,同时考虑预算支出的合理性,以及风险与不确定因素。项目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内容
1.是否属于实验教学或科研项目必需且配置合理的仪器设备或环境条件;
2.建设目标是否明确,是否属于学校重点学科方向和重点研究团队的建设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创新建设;
3.是否学科方向集中、发展重点突出、建设计划清晰;
4.是否依据实验教学大纲或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实事求是、精确细致进行项目预算;
5.考虑存量资源,是否有利于提高存量资源作用和效率。
(二)项目建设单位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
(三)教学类项目是否满足基础教学需要,开出实验的人时数是否合理,有无承担研究生教学,是否新专业建设项目。
(四)科研类项目的场地是否落实,实验室资源是否共享,项目的受益面、覆盖面及项目建设单位学科排名情况。
(五)综合类项目的实验室管理主体是否明确,侧重点是否突出,是否学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利于节能减排的项目、投入产出比效益高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评审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程序如下:
(一)收集、分类整理项目申报资料。
(二)制定评审方案,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专家库遴选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三)组织第一次专项评审会议,主要工作任务:评估项目必要性及可行性。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通知各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做相应补充、修改。
(四)组织第二次专项评审会议,主要工作任务:确定项目是否立项;确定项目初步预算;按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意见并对项目排序后报财务处。
(五)学校重大投资项目审核小组审批,获通过的项目,由财务处统一报财政部。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和批准金额填报《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支出用款分月计划表》,明确用款计划,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财务处备案。财务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合同、学校资金情况统筹安排各项目资金用款。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需明确责任人,与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签订项目使用责任书。
第十三条 项目的实施: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路线图及时间表组织项目实施。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建设目标、详细技术指标、参数、配置数量等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发生项目明细支出预算的调整,超出总额10%,须按原申报程序申报、审批,最终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未超过总额10%,涉及具体技术指标、配置数量等的调整,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中期管理:在每年6月,项目单位须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见附件1),包括资金到位情况、年度完成投资、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项目计划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等,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这些材料将作为安排后续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一般在项目实施年度次年2至3月份),由项目单位编写《项目效益反馈报告》(见附件2),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总体情况、项目质量总结、项目支出决算报告、完成计划情况、达到的预期目标和取得的效益、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六条 项目结余资金管理:项目整体完成后,项目结余资金中止支出。结余额由项目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和财务处对项目审计清算后由学校收回安排。
第十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助财务处对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支出预算实施跟踪、管理和监督,审核项目单位的支出预算,完成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问责制。出现以下情况,情节严重的,报学校严肃处理:违反规定超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执行不力,责任不到位;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包括擅自改变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技术指标、参数、配置数量);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项目建设质量有重大问题。
第五章 项目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绩效考评的目的是通过对项目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评,合理配置实验室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中央预算实验室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二十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主要内容的完成情况:包括实验室设施的改进,实验环境的改良,教学、科研质量的提升等方面。
(二)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为完成预期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三)为完成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四)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评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其中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考评。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评实施:项目单位按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规定及要求,及时编制本单位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自查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审阅各项目提交的《项目效益反馈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考评。
第二十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督促项目单位对绩效考评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结果,总结实验室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并根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的整改方向认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