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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06
 

暨通〔2007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实验室的功能与效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的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以学科为龙头,以团队为载体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资源共享。实验室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要协调发展,以提高投资效益。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实验室。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要求,编写、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际指导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六条 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教师严格的教学态度和作风,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

第七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内容应体现综合性、设计性要求,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出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八条 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大力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各级科研课题,为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实验室条件、人员和技术优势,积极对外开展实验、测试、化验、分析等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增加仪器设备的运转费用,使实验更好地形成良性循环。

第九条 加强开放实验室的建设,提倡资源共享。

第十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护、维修、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仪器设备帐、物、卡相符率达100%,完好率在80%以上。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仪器设备的开发、自制,发挥自己的技术潜力,为教学和科研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

第十三条 搞好实验室内外环境卫生,讲文明,讲礼貌,讲师德,把实验室建设成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实验室排污管理制度,加强实验过程中的废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燥声、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实验人员和实验学生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和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三章 体 制

第十五条 我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由主管副校长领导实验室工作,实行校、院(系、中心、所)二级管理体制,各院(系、系、中心、所)由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所属实验室的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应对实验室建设、高校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实验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宏观管理,其任务是协助主管校长会同有关部、处在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科技处、社科处分管科研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校直属实验室的主任由实验室所在院(系、中心、所)提名,学校直接聘任。院 (系、中心、所)级实验室的主任由所在的院(系、中心、所)提出名单,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聘任。国家重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主任由学校提名,相应部门任命。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安全及对外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是实验室任务执行的具体负责人,有权调整室内人员的工作,调配仪器设备的使用,为了方便统筹安排和有利于学科发展,实验室主任可由院 ()领导兼任,并常设一名主管业务的副主任。

第四章 建 设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照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学科发展的方向和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考虑,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建设。

第二十一条 我校的实验室按功能分为两类: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凡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实验室为教学实验室;凡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根据专项科研任务而设立的实验室为科学研究实验室。在教学实验室中,又按课程进一步分为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应以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标准为模式,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逐步建立相应的学科实验中心。实验室的建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等任务。

1.基础教学实验室的年工作量至少不低于30000人时;

2.专业教学实验室应根据需要的学科和功能建立专业实验平台(实验中心),其工作量每年不低于20000人时;

3.科研实验室要连续三年以上承担省市级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及饱满的横向科技开发项目。

()有相对集中、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环境、三废(废气、废液、废物)排放符合实验技术要求,水电及安全防火符合环保要求。实验噪音要少于70分贝。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或达到教育部要求的生均设备量。基础教学实验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套数不低于5套(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

()有按要求配备的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有一定数量及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的专职人员有3人以上,其中高级职务占20%以上,参加实验教学的教师要比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多2倍。

()有科学的、规范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有关物资、人员、工作档案、安全检查、学生实验守则和基本信息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立、调整及撤消必须经学校的正式批准。具体审批程序为:

()教学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销, 需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教务处或研究生部会签,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报批手续,学校审批。

()科学研究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销,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科技处或社科处会签后,由科技处或社科处办理报批手续,学校审批。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立由科技处或社科处按国家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省部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按有关规定的隶属关系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新增的仪器设备 , 注意成组配套,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管理制,由各实验中心所在单位提交立项申报书、经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六条 制度管理

()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如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的要求等。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专职人员( 包括工人、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或实验教学工作量大于三分之二的兼职教师原则上实行坐班制。

()实验室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方案和可操作的制度、守则、规定等。

()实验室参加国家和国防保密项目的科研、生产任务时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保密资料存放要按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队伍管理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辅助教学人员和工人等。人员岗位职责可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和需要具体确定。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加强实验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要不断从思想教育、业务考核和技术培训方面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养,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

()实验教学技术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认真负责。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按学校人事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实验室专职人员的职称评定,可以根据所在岗位向工程、实验系列发展。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纳入教师系列职称评定。但在学科组内评议时要充分考虑实验教学工作的特殊性。

()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的职务聘任、晋升、考核等,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八条 物资管理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按照《暨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暨南大学教学科研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型贵重仪器按照《暨南大学大型仪器管理办法》执行,必须做好大型仪器的档案、使用记录、效益评估等管理,并服从学校统一协调、开放使用和管理。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个人保管或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要赔偿,具体按我校《关于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对室内脏乱不堪,帐、物、卡不相符,仪器设备维护较差,经检查仪器设备管理不合格的实验室,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给予通报和整改。

()离退休人员和愈期不回的出国人员需按我校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的移交手续。任何个人无理长期占用实验室、经劝告无效者,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将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重新调处。

第二十九条 环境管理

严格遵照第十三条,对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保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不能使用,限期进行改造,经重新检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安全管理

()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 ) 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明确本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 ,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要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实验中使用放射源、致癌物质、毒品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要按照相关的程序正确使用,同时在工艺、设备上采取防护措施。对那些在放射性类、化学生物类有毒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物质环境中从事实验的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不同级别的保健待遇。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定期组织人员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管理的经验;开展实验室建设管理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造成学校工作和财产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对在实验室工作中,为提高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提高科研水平做出较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暨南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