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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0
 

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管好、用好低值耐用品是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的重要职责。为加强我校低值耐用品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耐用品,系指低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的建账管理范围:凡经学校财务支出(不论何种经费)购置及接受捐赠的低值耐用品均属学校资产,达到以下价值标准的,均需在暨南大学资产管理平台低值品管理系统中进行建账登记,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一)单价低于1000元,大于500元(含500元)的仪器设备、仪表、教具、工具、文体用品等;

(二)单价低于1000元,大于200元(含200元)的家具。

第四条  学校低值耐用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校区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使用单位开展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工作,负责低值耐用品资产账的审核和账目管理,并做好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做好建账登记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的购置按照学校物资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单位新购置低值耐用品经验收合格后,需在“暨南大学低值品管理系统”中进行建账登记,打印出“暨南大学低值品验收单”,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已办理低值耐用品登记”印章后,才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办理建账登记后,应及时粘贴条形码资产标签。各单位要定期对低值耐用品进行清点盘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八条  低值耐用品自然损坏无法修复的可申请报废,报废申报时间与固定资产一致,每学期集中申报一次,分别为每年的4月和9月。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在低值品管理系统中提交报废申请,打印出《暨南大学低值品报废申请单》,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归口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和审批。

已批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归口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回收处置,残值上缴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截留。

第九条  低值耐用品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的,使用单位要查明原因,由资产管理员在低值品管理系统中提交报失报损申请,打印出《暨南大学低值品报失报损申请单》,事故当事人签字确认,单位负责人参照《暨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暨通〔200746号)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闲置的低值耐用品,应及时进行校内调拨,调剂使用。由调出单位资产管理员在低值品管理系统中提交调拨申请,打印出《暨南大学低值品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双方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调拨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做好低值耐用品的领用、借用登记,人员发生变动时(工作调动、出国、离退休等),应督促其做好低值耐用品的清点移交工作,不按规定办理而造成资产流失的,由使用单位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价值标准的其他低值用品,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自行做好建账登记,认真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13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