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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教学科研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暨通[2017]23号

发布时间:2017-06-22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低值易耗品的合理使用与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低值易耗品包括学校教学科研中使用的实验材料、易耗品和办公耗材。实验材料是指一次性使用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等。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损耗的物资,如玻璃器皿、电子器件、配件、劳动保护用品等。办公耗材是指实验室日常办公时使用的消耗性物资,如复印纸、硒鼓粉盒等。

第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低值易耗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各单位通过“平台”实现低值易耗品使用全过程的台账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统一计划、合理调配、分工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管理体系,规范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或经费负责人是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项目或经费购置的低值易耗品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管理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到货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过“平台”进行入库登记,建立包含品名、规格、单价、购入量等基本信息的明细账。

第七条  低值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通过“平台”做好使用台账记录,详细填写已购置低值易耗品使用人、使用时间及数量等使用信息,加强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或经费负责人落实低值易耗品登记、使用与保管责任,保证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

第九条  保管人和使用人要科学地做好低值易耗品的技术安全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和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条  我校危险化学品、控购物品的申购审批、使用、存放和废弃物处置等相关管理按照《暨南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暨通〔20133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在实验过程中,低值易耗品使用后产生的废弃物按照《暨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暨通〔20121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及各自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定期盘查。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单位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