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11月实验室废液和废旧药品转移处置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由于废液回收公司运力紧张,2017年11月份实验室废液和废旧药品转移处置工作定于11月8日、9日上午进行。为使废物转移处置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验室废液和废旧药品必须按上报送审的清单内容上送,没有上报清单的单位,请不要上送。
2、浓硫酸、发烟硝酸、铬酸之类强氧化性物质,分拣出来独立包装,避免与还原性物质或有机物质反应。
3、根据环保部门和废液回收公司要求,试剂及废液等液体禁止存放在玻璃瓶中;回收物资外包装要贴标签,标签一律采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印制的棕色不干胶标签;装箱要牢固,做好用封箱胶带进一步加固。请不要使用外观有破损、底部不牢固的包装箱。
4、严禁将一般废试剂(液)中混入高毒废试剂(液)存放同一包装箱内的。
5、严禁在废试剂(液)中混入下列物品的:放射性、爆炸性、传染性、多氯联苯、二恶英类物质。
6、废试剂(液)存放时应该瓶口向上,液体、固体分开收集。如重金属试剂、氧化剂、还原剂、酸、碱、溶剂分类收集,并标识清楚,注明含量;
7、漂白粉和无机氧化剂的亚硝酸盐、亚氯酸盐、次亚氯酸盐不得与其他氧化剂混合存放。
8、硝酸盐不得与硫酸、氯磺酸、发烟硫酸混合存放,无机氧化剂与硝酸、发烟硫酸、氯磺酸均不得混合存放。
9、氧化剂不得与松软的粉状可燃物混合存放。
10、遇水燃烧物不得与含水的液体物质混合存放。
11、无机剧毒物及有机剧毒物中的氰化物不得与酸性腐蚀物质混合存放。
12、氨基树脂与氟、氯、溴、碘及酸类不能混合存放。
13、严格将废旧试剂、实验废液、试剂空瓶分开包装。
14、没有按上述要求操作的,概不接收。
15、回收时间及地点:
11月8日、9日09:10—10:00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仓库回收实验室废液,请化学与材料学院、理工学院、信息技术学院、基础医学院、中医学院、口腔学院、护理学院、生命科学技术学院、生物医学转化研究院、光子技术研究院、质谱仪器与环境大气研究所、先进耐磨蚀及功能材料研究院等单位按要求做好回收准备工作,本次只回收25L桶装废液,不回收空瓶和固体试剂(因运力紧张,空瓶和固体试剂待废液收完后,另行安排),请按时将废液送到指定地点,装满即止,并注意运送安全。
16、各单位可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仓库领取废液回收桶(25L),以作日常收集废液及下次上送转移之用,领取时需登记(联系人:谢老师,联系电话:85220067)。
没有在上述时间和要求内送达的单位,请自行做好废液和废旧药品的安全处理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