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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5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气瓶的安全管理,预防气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见附件,以下简称规程)中规定,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需使用气瓶的实验人员务必认真学习《规程》要求,特别是落实气瓶的使用年限、定期检验时间、标识标志和气体使用要求等相关规定。

二、请各位老师务必购买合格气瓶,严格按照《规程》进行验收和日常管理。

三、各单位根据规程》要求,进行一次气瓶的专项检查,对于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立即进行整改,学校也将组织全面复查。

四、各单位发现气瓶供应商如有供应不合格气瓶,请立即报告学校处理,出现严重情况将其列入供应黑名单。

五、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重点:对常用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不含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溶解乙炔气瓶、车用气瓶及焊接绝热气瓶),具体定期检验标准如下:

(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 年检验1次;

(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 年检验1次;

(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4)溶解乙炔气瓶、呼吸器用复合气瓶每3年检验1次。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规定。


附件:《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特此通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