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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校进口减免税科教仪器设备使用状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相关表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5

各相关学院、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817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相关单位应对近三年监管期内(201611日至20181231日止)进口减免税科教仪器设备使用状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相关表格,海关对逾期(超过2019331日)未提交减免税年报的单位将暂停受理其减免税申请,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遵照执行。为工作有序进行,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查单位及设备清单

目前我校进口减免税科教用品在监管期内的单位有:生命科学技术学院、药学院、基础医学院、中医学院、护理学院、医学部、理工学院、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信息科学技术学院、环境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化学与材料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文学院、电气信息学院、光子技术研究所、粤港澳中枢神经再生研究院、生物医学转化研究院、大气环境安全与污染控制研究所、环境与气候研究院、生物医学转化研究院、实验技术中心、衰老与再生医学研究院、先进耐磨蚀及功能材料研究院、新能源技术研究院、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地下水与地球科学研究院、珠海校区体育部、华文学院;减免税科教仪器设备清单详见附件1

二、自查内容

(一) 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在本单位安装和使用,为本单位教学科研服务;

(二)减免税进口货物调换、抵押、质押、留置、转让、出售、移作他用、退运境外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应事先经得海关许可;

(三)实际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的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应与申报时相同;

(四) 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入本单位固定资产账。

三、上交材料

(一)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见附件2

(二)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见附件3

四、材料要求及材料上交时间

请各相关单位(以学院为单位)于315日前做好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科教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自查工作并提交纸质材料(加盖学院公章)《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附件2)和《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附件3)至行政楼310房。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85220070

附件1减免税科教用品清单

附件2 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

附件3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O一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