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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8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以及广东省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校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和优质资源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推动“双一流”建设,结合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包括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二章  建设目标和内容

第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目标是: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围绕具有侨校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利用现代技术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充分发挥特色鲜明的示范辐射作用,以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专业素养、创新能力的高质量人才。

第四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内容。

(一)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适应信息化条件下教与学关系的新变化,引导学生提高自主学习能力,注重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

(二)建立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和教学手段。以实验教学体系为核心,以实验教学手段为抓手,形成模块化、多层次的课程体系,科学设置实验教学项目;编写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和自主训练的教材,开发面向交叉专业、新兴产业的实验教材;改进实验教学手段,引入虚拟仿真等多种辅助教学方式,推进实验教学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

(三)建设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整合实验教学资源,形成与学校专业发展结构相适应的实验平台;建立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实现个性化学习的开放管理机制。

(四)探索合适的实验队伍建设模式。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人员培训机制,创新激励机制,多管齐下打造一支掌握先进实验教学方法、具有科学管理实验室能力、适应高校发展需求的高水平实验技术队伍。

(五)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充分开放实验室,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负责学校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组织工作。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发布相应通知进行组织申报。

第六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实验教学体系完备,实验教学方式方法特色鲜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成效显著,具有典型示范性;

(二)拥有一支由本领域高水平教授负责、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具备承担国家、地方或学校教学改革的能力;

(三)申报实验室近三年未发生三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立项时,必须已获批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两年或以上;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立项时,必须已获批为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一年或以上。

第七条 立项程序。

(一)学院(系)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交所在学院。由两个及以上学院共建的中心申报时必须由一个学院牵头。学院提出推荐意见后递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内涵体系》组织评审,由主管校长批准后正式立项。

(三)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经学校评审推荐,由省教育厅组织遴选并批复结果。

(四)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经省教育厅择优推荐,由教育部组织评审并批复结果。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学校成立由校级领导牵头,教务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展规划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管理部门参加的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示范中心所在学院负责落实条件保障、运行监督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管理,按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学院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确保示范中心规范管理、安全运行。

第十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在示范中心建设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结合科学前沿研究和行业先进技术,不断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优化实验课程体系,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的实验项目。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积极承担国家、省级、校级的实验室管理或实验教学改革项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学科专业布局的需求,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立足侨校定位,根据外招生特点,贯彻学校“因材施教,分类培养”的教学原则,加强双语教学,采取多形式、分层次教学等措施,形成具有侨校特色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利用现代教育技术,积极推进信息化与实验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虚拟手段先进、与实体实验互促互补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及教学资源。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建设便于学生学习的开放管理环境。积极开展与国内外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的学术交流、竞赛、培训等相关活动。在满足本校实验教学需要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放服务,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五章  经费的设置与使用

第十六条  经费的设置

  1.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

纳入实验室建设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参照《暨南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1.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运行经费。

为保障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正常运转,设立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实验队伍培,发挥示范作用活动,国家级、省级实验室研究项目配套等。

  1. 其他经费。

包括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建设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培育项目,促进信息技术与实验教学的深度融合。

第十七条  国家级、省级实验室研究项目配套经费的拨付与使用

(一)配套标准。根据国家级、省级项目立项书及合同的项目预算内容及要求进行配套。

(二)资金拨付。项目获得批复以后,项目负责人交付立项文件及合同复印件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项目配套资金。

(三)资金使用。配套经费使用须根据学校财务规定严格执行。

(四)结题验收。项目结题后1个月内,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及相关成果复印件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八条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参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由省教育厅组织,具体验收流程以有关通知、公告内容为准。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