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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校进口减免税科教仪器设备使用状况

发布时间:2021-03-03

各相关学院、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817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相关单位应对近三年监管期内(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进口减免税科教仪器设备使用状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相关表格,海关对逾期(超过2021年3月31日)未提交减免税年报的单位将暂停受理其减免税申请,请各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为工作有序进行,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查单位及设备清单

目前我校进口减免税科教用品在监管期内的单位有:生命科学技术学院、药学院、基础医学院、中医学院、护理学院、理工学院、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信息科学技术学院、环境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化学与材料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文学院、管理学院、光子技术研究所、粤港澳中枢神经再生研究院、生物医学转化研究院、环境与气候研究院、生物医学转化研究院、实验技术中心、纳米光子研究所、肿瘤研究所、衰老与再生医学研究院、先进耐磨蚀及功能材料研究院、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病原微生物研究所、珠海校区体育部包装工程学院、华文学院等;减免税科教仪器设备清单详见附件1。

二、自查内容

(一) 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在本单位安装和使用,为本单位教学科研服务;

(二)减免税进口货物调换、抵押、质押、留置、转让、出售、移作他用、退运境外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应事先经得海关许可;

(三)实际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的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应与申报时相同;

(四) 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入本单位固定资产账。

三、上交材料

(一)暨南大学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见附件2)

(二)暨南大学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变化情况表(见附件3)

(三)暨南大学减免税货物实际进口时变化情况表(见附件4)

(四)暨南大学减免税进口货物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或未进行登记管理情况表(见附件5)

四、材料要求及材料上交时间

请各相关单位(以学院为单位)于3月12日前做好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科教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自查工作并提交纸质材料(附件2至附件5加盖单位公章)至石牌校区行政楼310房或番禺校区二期自编21栋302房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85220070

  

附件1:暨南大学减免税科教用品清单.xlsx

附件2:暨南大学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docx

附件3:暨南大学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变化情况表.xlsx

附件4:暨南大学减免税货物实际进口时变化情况表.xlsx

附件5:暨南大学减免税进口货物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或未进行登记管理情况表.xlsx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O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