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研究院、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1〕149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办科教函〔2021〕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有效做好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建党 100 周年等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主体责任,将实验室生物安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并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考核内容,强化工作保障,完善工作制度,全力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二、严格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一是实验室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培训和风险防控意识监督,新建成投入使用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重点培训,新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人员要全面系统培训,确保培训到位,全员覆盖。培训记录要保存好以备检查。二是实验室要落实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考核合格方可开展相应工作,考核内容应包括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各实验室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和存档备案。
三、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分级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对照所属实验室基本情况、从事的实验活动以及生物安全防护的要求,对其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进行认真评估,确认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级别、类别与数量。开展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研究的实验室要按期向广州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备案。
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开展不同级别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实验活动。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建立常态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监督检查指标体系,建立完善检查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落实,严禁带病运行。
五、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宣贯
加强《生物安全法》的宣贯学习,《生物安全法》已于2021年4月15日全面施行,各实验室所在单位要广泛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的宣贯和学习,全面提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及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我校将会在近期组织各实验室进行一次生物安全自查,全面提升各单位生物安全意识,切实防范和消除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隐患。没有完成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实验室请尽快完成备案(具体备案事宜请联系马老师,联系电话85222091,办公地址:行政楼331)。
特此通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