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办科教函〔2021〕7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现决定在我校开展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内容
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1)》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动物的购买、饲养、尸体处理等须符合相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无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场所内从事任何与饲养和使用实验动物有关的活动;动物实验按相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保障动物福利伦理;
(二)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实验室,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在规定等级实验室中开展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实验室安全防范设施达到相应生物安全实验室要求,各区域分布合理、气压正常,配有符合相应要求的生物安全设施;采购或自行分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须办理相应申请和报批手续,并妥善保存和严格管理;
(三)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为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工作人员提供适宜的医学评估,制定相应的人员准入制度;制定并采用生物安全手册,有相关标准操作规范;开展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应有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和二级单位报备;实验操作合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
(四)按照学校要求统一处置生物废弃物;生物废弃物的处置应有专用集中场所,满足特殊要求;配备生物实验废弃物垃圾桶(内置生物废弃物专用塑料袋),有专用标识标签;生物实验废弃物不得混入与生活垃圾混放。
二、检查工作安排
(一)二级单位自查阶段:12月1日-7日。
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对要针对病原微生物保存及使用、安全设施、个人防护、操作培训及实验动物的购买、饲养、尸体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自查;涉及生物安全的二级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2月8日前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学校检查阶段:12月8日-10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处、实验动物管理中心对全校涉及生物安全实验场所进行专项检查。
请涉及生物安全的二级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人:马淑燕,联系电话:85222091,办公地点:行政楼331。
特此通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科学技术研究处
实验动物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