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海关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科教仪器设备使用状况自查工作并实行挂牌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8〕17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请各相关单位对近三年海关监管期内(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进口减免税科教仪器设备使用状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材料,对于逾期未提交减免税年报的单位,海关将暂停受理其减免税申请,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做好监管期内减免税设备自查工作
(一)自查范围
目前我校进口减免税科教用品在监管期内的单位有:包装工程学院、病原微生物研究院、附属第一医院、管理学院、光子技术研究院、华文学院、化学与材料学院、环境学院、环境与气候研究院、基础医学与公共卫生学院、理工学院、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纳米光子学研究院、生命科学技术学院、生物医学转化研究院、实验技术中心、衰老与再生医学研究院、先进耐磨蚀及功能材料研究院、先进与应用化学合成研究院、新闻与传播学院、息科学技术学院、药学院、粤港澳中枢神经再生研究院、中医学院共24个单位。减免税科教仪器设备清单详见附件1。
(二)自查内容
1.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在本单位安装和使用,为本单位教学科研服务,请各二级单位自查减免税科教仪器设备,并填写《暨南大学海关监管期进口设备信息表》(附件2)和《暨南大学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附件3)。
2.若出现减免税进口货物调换、抵押、质押、留置、转让、出售、移作他用、退运境外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应事先经得海关许可,并填写《暨南大学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变化情况表》(附件4)。
3.若出现实际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的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应与申报时有变化,请填写《暨南大学减免税货物实际进口时变化情况表》(附件5)。
4.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入本单位固定资产账,若未入固定资产,请填写《暨南大学减免税进口货物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或未进行登记管理情况表》(附件6)。
(三)工作要求
附件2至附件6需加盖二级单位公章。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raoxinyuan@jnu.edu.cn。
交表时间:2022年3月15日前。
交表地点:附件2至附件6交至石牌校区行政楼307或番禺校区二期自编21栋302。
联系人:饶欣远老师,联系电话:85228391。
二、做好监管期内减免税设备挂牌管理工作
请各相关单位于2022年3月15日前至行政楼310室(固定资产管理室)打印“海关减免税监管设备”标签,并将海关减免税监管设备标签粘贴在对应设备上,并做好挂牌管理工作。
联系人:麦老师,联系电话:85220480。
附件6 暨南大学减免税进口货物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或未进行登记管理情况表.xlsx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