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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6-1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管理,优化设备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教〔2000〕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 号)《暨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暨通〔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预算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配件为大型仪器设备,需纳入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范畴,服务器、存储设备、软件或虚拟仿真平台等与教学、科研有关的其它项目参照仪器设备执行。

第三条 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采购100万元以上的进口设备需进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

第二章  论证准备

第四条 设备论证前需进行设备购置计划评审:

1.各学院、研究院/所/中心等二级单位根据建设目标与规划,结合学校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4月份前组织完成本单位年度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申报,经各二级单位集中讨论后,确定该年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学校每年上半年根据现有设备使用情况、二级单位年度购置计划、场地条件等方面集中评审单价40万元以上或批量1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组织开展设备购置技术论证工作;对于部分需求较多但配置较低的设备,以集中购置、集约管理为原则,进行整合处理,由校级或院级公共平台采购和管理。

第五条 单价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进行查重分析,符合查重审核具体要求的设备方可进行购置论证。

第三章  论证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实行分级论证制度,根据设备单价金额分为院级论证与校级论证两种:

(一)院级论证

预算单价不足40 万元,或批量价值 20 万元(含)~100 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实行院级论证,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具体流程如下:

1.申购负责人根据申购计划,填写大型仪器购置论证报告书,提交至所在的二级单位;

2.各二级单位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3.论证结果经各二级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将论证报告提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二)校级论证

预算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或批量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校级论证的方式进行,论证工作由学校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组织完成,具体流程为:

1.各二级单位的申购负责人填写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提交至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审批后,提交至工作小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收);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工作小组的分工要求,组织校内外专家按照学科集中论证;经工作小组确定的由校级公共平台集中采购和管理的设备,校级平台相关人员需参加设备购置的技术论证。

3.工作小组依据学校实际情况及专家论证意见,集中讨论确定申购项目的购置意见,购置意见经仪器设备购置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该年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入库计划。

4.对购置项目决定有异议者,可将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长及经费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相关人员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专家论证会议的流程包括申购负责人汇报、专家质询、申购负责人答辩、专家组讨论形成论证意见等环节。

第八条 专家组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为领域内熟悉申购设备的专业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不与申购设备的供货商等和申购人及申购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联。院级论证专家组至少包含1位非本单位专家,校级论证专家组应至少包含1位校外专家。

第四章  论证内容

第九条 论证内容主要包括购置必要性、购置可行性、购置合理性、购置合规性:

(一)购置必要性包括所申购设备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重复购置分析,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校内外共用方案等,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应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二)购置可行性包括使用场地空间(具体房间、层高、承重)、能源动力保障(供水、供电)、运行环境及各项辅助配套设施的安全和完备程度、设备运行维护费及落实情况、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含操作人员资质)及其落实情况等;

(三)购置合理性包括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参数的先进性与适用性、设备预算价格的合理性、选型和配置的合理性等;

(四)购置合规性指对属于国家、地方或学校控制采购的设备,是否已取得购置许可等。

第十条 已通过论证的购置方案原则上不得修改,如在实施采购前用户需要变更技术指标或价格等内容,组织论证单位需以通讯评议方式提交原论证专家组进行审议,形成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

第五章  查重审核

第十一条 购置单价40万元以上或批量100万元以上的设备,申购负责人首先需明确本校同类设备存量及分布情况、同类设备使用机时情况,形成查重分析报告,若学校已有同型号且机时数不满足国家部委相关标准的设备,原则上不予重复购置。

第十二条 对上一年度设备使用效率低、拒不实施设备共享服务或共享服务差的二级单位和申购人,工作小组将对其新申购的大型仪器设备予以暂缓处理,视其设备管理状况整改程度决定是否重启设备购置论证。

第十三条 购置单价200万元以上的设备时,申购负责人需明确校内及同市区已有同类型仪器设备的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等,形成查重分析报告,同时,工作小组将进行查重审核。

第十四条 经查重审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将建议予以购置:

1.学校及本地区无同类仪器设备或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功能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2.学校及本地区虽有同类设备但机时饱满(原则上年平均机时不少于1200小时),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3.学校及本地区虽有同类仪器设备,但实验性质和条件受限,不适合共享;

4.申购仪器设备为在线仪器设备或对已有设备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

第十五条 经查重审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将不建议予以购置:

1.学校及本地区现存同类仪器设备较多且功能可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研究(一般以现有共享仪器设备使用机时不足1200小时为标准);

2.申购仪器设备与所在项目的研究方向不符;

3.对申购仪器设备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

4.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

5.不具备安装使用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参与购置论证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购置论证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论证工作的人员(含论证专家、申购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工作小组成员等)及其直系亲属与拟购设备的生产商、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等具有利益关联的,均应主动回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论证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 凡对购置项目论证结果及决定有异议者,可将书面材料经经费主管部门、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反馈至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暨南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工作小组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