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海关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科教仪器设备使用状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8〕17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请各相关单位对近三年海关监管期内(放行日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减免税科教仪器设备使用状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材料,对于逾期未提交减免税年报的单位,海关将暂停受理其减免税申请,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查范围
目前我校进口减免税科教用品在监管期内的单位有:附属第一医院、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化学与材料学院、中医学院、光子技术研究院等22个单位,减免税科教仪器设备清单详见附件1。
二、自查内容
1.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在本单位安装和使用,为本单位教学科研服务,请各学院、研究院(中心)等二级单位自查减免税科教仪器设备,并填写《暨南大学海关监管期进口设备信息表》(附件2)和《暨南大学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附件3)。
2.若出现减免税进口货物调换、抵押、质押、留置、转让、出售、移作他用、退运境外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应事先经得海关许可,并填写《暨南大学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变化情况表》(附件4)。
3.若出现实际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的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应与申报时有变化,请填写《暨南大学减免税货物实际进口时变化情况表》(附件5)。
4.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入本单位固定资产账,若未入固定资产,请填写《暨南大学减免税进口货物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或未进行登记管理情况表》(附件6)。
5.附属第一医院还需提交《附属医院减免税设备汇总表》(附件7)。
三、工作要求
1.做好挂牌管理工作,若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缺少“海关减免税监管设备”标签,请各相关单位于2023年4月30日前至石牌校区行政楼310室(固定资产管理室)或番禺校区二期自编21栋302室打印,并将标签粘贴在对应仪器设备上。
2.附件2至附件7需加盖二级单位公章。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raoxinyuan@jnu.edu.cn。
交表时间:2023年4月30日前。
交表地点:附件2至附件7交至石牌校区行政楼307室或番禺校区二期自编21栋302室。
联系人:饶老师,联系电话:85228391。
附件6 暨南大学减免税进口货物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或未进行登记管理情况表.xlsx
附件7《附属医院减免税设备汇总表》(三年内免税进口放置于相关医院的所有设备).xls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3年4月4日